|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近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二审草案中新增了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服务业用水单位优先使用再生水、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内容。
《办法(草案)》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因特殊情况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对已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办法(草案)》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逐步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罚款,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
《办法(草案)》还规定,取用水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备,按计量缴纳水费或水资源费,禁止使用包费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该单独安装计量设备。禁止无计量设备取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备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